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規定,
第七十八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和基金銷售服務協議的約定向投資人收取銷售費用,并如實核算、記賬;未經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銷售服務協議約定,不得向投資人收取額外費用;未經招募說明書載明并公告,不得對不同投資人適用不同費率。
第七十九條:- 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銷售相關機構應當依法為投資人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