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規定,
第十四條:
- 期貨公司與證券公司應當建立介紹業務的對接規則,明確辦理開戶、行情和交易系統的安裝維護、客戶投訴的接待處理等業務的協作程序和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