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公司參與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業務規范》規定,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向協會報備其參與區域性市場的相關業務信息。證券公司應于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向協會報送區域性市場業務月度報表,每年4月30日前向協會報送上一年度區域性市場業務開展及合規情況報告。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及其相關業務人員違反本規范規定,協會將視情節輕重采取相關自律懲戒措施,并記入誠信信息管理系統;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將移交證監會或其他有權機關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