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GIPS特點
(1)GIPS非強制,屬于自愿參與性質,并代表業績報告的最低標準。
(2)GIPS標準包含兩套。一套為必須遵守的規定;另一套為推薦遵守的行業最高標準。
(3)GIPS規定投資管理機構應將所有自由支配與預期投資策略及收取管理費的組合,根據相同策略或投資目標,納入至少一個以上的組合群。
(4)除成立未滿5年的機構外,所有機構必須匯報至少5年以上符合GIPS的業績,并于此后每年更新業績,直至10年以上。
(5)GIPS依賴于輸入數據的真實性與準確性。
(二)GIPS收益率計算的相關規定
(1)必須采用總收益率。
(2)必須采用經現金流調整后的時間加權收益率。
(3)投資組合的收益必須以初期資產值加權計算。
(4)在計算收益時,必須計入投資組合中持有的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收益。
(5)所有的收益計算必須扣除期內的實際買賣開支。
(6)自2006年1月1日起,投資管理機構必須至少每季度一次計算組合群的收益,并使用個別投資組合的收益以資產加權計算。 自2010 年1月1日起,改為必須至少每月一次計算組合群收益。
(7)若實際的直接買賣開支無法從綜合費用中確定并分離出來,則在計算未扣除費用收益時,從收益中減去全部綜合費用;計算已扣除費用收益時,必須從收益中減去全部綜合費用及投資管理費用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