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期貨法律法規》期貨從業知識點:中介服務機構處罰
第七十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暫?;蛘叱蜂N相關業務許可,并處業務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宣布該個人、該單位或者該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為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第七十九條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等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泄露知悉的國家秘密或者會員、客戶商業秘密,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除本條例已有規定的外,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涉及其他有關部門法定職權的,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處理;屬于其他有關部門法定職權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移交其他有關部門處理。
第八十三條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批準設立期貨專門結算機構,專門履行期貨交易所的結算以及相關職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
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收購或者參股期貨經營機構,以及境外期貨經營機構在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含代表處)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外匯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八十五條
在期貨交易所之外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交易場所進行的期貨交易,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六條
不屬于期貨交易的商品或者金融產品的其他交易活動,由國家有關部門監督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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