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期貨法律法規》期貨從業知識點:期貨糾紛案件
為解決相關期貨糾紛案件的管轄、保全與執行等法律適用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審判實踐的需要,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以期貨交易所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貨交易所履行職責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貨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條
期貨交易所履行職責引起的商事案件是指:
(一)期貨交易所會員及其相關人員、保證金存管銀行及其相關人員、客戶、其他期貨市場參與者,以期貨交易所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不當,造成其損害為由提起的商事訴訟案件;
(二)期貨交易所會員及其相關人員、保證金存管銀行及其相關人員、客戶、其他期貨市場參與者,以期貨交易所違反其章程、交易規則、實施細則的規定以及業務協議的約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不當,造成其損害為由提起的商事訴訟案件;
(三)期貨交易所因履行職責引起的其他商事訴訟案件。
第三條
期貨交易所為債務人,債權人請求凍結、劃撥以下賬戶中資金或者有價證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期貨交易所會員在期貨交易所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
(二)期貨交易所會員向期貨交易所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
第四條
期貨公司為債務人,債權人請求凍結、劃撥以下賬戶中資金或者有價證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客戶在期貨公司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
(二)客戶向期貨公司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
第五條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的結算會員為債務人,債權人請求凍結、劃撥結算會員以下資金或者有價證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非結算會員在結算會員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
(二)非結算會員向結算會員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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